驚恐障礙(驚恐癥、急性焦慮癥)
驚恐障礙的診斷標準及鑒別
一、驚恐障礙的診斷標準
根據ICD-10的診斷標準,驚恐發作診斷依據為1個月內至少有3次發作,每次不超過2h,發作時明顯影響日常活動,兩次發作的間歇期,除害怕再發作外,沒有明顯癥狀,并有以下特點:
1.發作的情境中沒有真正的危險。
2.并不局限在已知或可預料的情境中(參見特定的恐懼癥或社交恐懼癥)。
3.在驚恐發作間歇期幾乎無焦慮癥狀(盡管常會擔心下次驚恐發作)。
4.不是由生理疲勞,軀體疾病(如甲狀腺功能亢進)或物質濫用的結果。
更詳細的資料請參考ICD-10,CCMD-Ⅲ或DSM-Ⅳ。
二、驚恐障礙的鑒別
在診斷驚恐障礙時,首先做常規醫療評估排除是否是軀體疾病引起的焦慮癥狀(如心臟病,甲狀腺功能亢進),通常驚恐障礙的患者已經先在內科醫生處就診過,基本排除了器質性疾病的可能,表1簡列了驚恐發作和心臟病發作的鑒別。
驚恐發作可能出現在其他恐懼癥中,如社交恐懼癥(當向一群人講話時)或特定的恐懼癥中(如看到蜘蛛時),在這些恐懼障礙中驚恐發作可以預測,僅發生在特定的刺激或情境中,這種情況下就不能做出驚恐障礙的診斷,只有不可預測的驚恐發作才可作出驚恐障礙的診斷。
在抑郁障礙病程中也可出現反復的驚恐發作,并擔心再次發作,在一些患者中,抑郁可以繼發于驚恐障礙(即驚恐障礙的體驗使患者變得抑郁),須記住驚恐發作是相對短暫的,形容自己“整天驚恐”的患者是在臨床表現非常焦慮的心情而不是驚恐發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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